首先,让我们来探讨一下“太守”这一官职。太守,又称郡守,最早出现在秦朝时期,后在汉朝逐渐演化和发展。秦朝设立了三十六个郡,每个郡都派遣一位官员担任郡守,这些官员直接受秦帝国中央政府领导。
随着汉朝的兴起,对全国行政区域进行了一些调整,引入了一个新的行政单位——州,位于郡之上,而郡之下则保留了县级行政区域。
此外,汉朝还设立了一些国,这些国通常是刘姓王族的封国,有的与郡同级。在这些国中,不再称为太守,而是相,例如刘备曾担任平原相。
太守的职责包括治理民众、选拔贤才、裁决纠纷、查处奸邪行为,还有权力自行任免隶属官员,这意味着太守拥有财政、人事和一定的军事权力。在不同时期和地区,太守的军事职能可能有所不同。
例如,在东汉和西汉时期,边疆郡的太守通常不领兵,但内地的太守可能担任军事指挥,主要依赖郡兵。因此,太守可以被视为当地的一位“土皇帝”,这也是为何古人常说县令能破家,太守能灭门的原因。
东汉末年和三国初期,太守的权力进一步扩大,一些太守直接参与地方战争,例如在关东联军讨伐董卓时,陈留太守张邈、广陵太守张超、东郡太守桥瑁、山阳太守袁遗、济北相鲍信和河内太守王匡等太守都出兵参与了战斗。
他们之所以能够出兵,是因为掌握了一郡的财权、人事权和军事权,使他们能够自主决策,成为地方的实际统治者。
接下来,我们来探讨一下“刺史”这一官职。刺史一词源自“刺奸”的涵义,即监察的意思。在秦朝时期并没有设立刺史这一官职,而是设立了御史来监察地方和中央官员的行为。
随着汉朝的发展,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治理地方,全国被划分为十三个州,每个州设立一个监察区,其中设立一名刺史,其主要任务是监察所在州的郡或国。刺史的权力范围在汉武帝颁布的“奉诏六条察州”下进行监察。
这确立了刺史的权威,同时也限制了刺史在范围之外的干预,确保了官职的清晰划分。刺史最初是由朝廷派遣的临时官员,没有固定驻地,后来成为一个常设官职,设有刺史府。
刺史的官职位于郡国之上,虽然官阶仅为六百石,属于较低级别的官员,但其权力远超过官阶,形成了“以小制大”的原则。一方面,这确保了刺史不会滥用职权,另一方面,也平衡了地方郡国权力的过大。
然而,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,刺史的权力也发生了改变。有时刺史可以担任军事指挥官,具有一定的军事权力,特别是在黄巾起义爆发后,刺史的权力进一步扩大。
许多刺史开始参与军事行动,如关东联军中的豫州刺史孔伷、兗州刺史刘岱和荆州刺史王睿等,他们都拥有一定的军队。总的来说,刺史对所在州内的郡国只能进行监察,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,必须依靠朝廷的决定来解决问题。
现在,让我们来了解一下“州牧”这一官职。州牧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的,而是由刺史演变而来。刺史虽然拥有一定的权力,但其官阶较低,不能有效处理地方强权或郡国权力过大的情况。
因此,西汉汉成帝将刺史改为州牧,赋予其与郡守相同的权力,但地盘范围远大于郡守,相当于一州的行政区域。
这样,全国就有了十三个相当于诸侯国的州牧,因此在刘秀建立国家后,州牧制度被废除,恢复为刺史制度。刺史的权力相对有限,只能进行监察,而州牧的权力包括了人事、行政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力,其管辖范围也大大超过了刺史。
然而,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发展,刺史的权力逐渐扩大,有时甚至可以担任军事指挥官,具有更多的权力。例如,在一些混乱的时期,刺史可以独立行动,无需依赖朝廷的指示,形势由兵强马壮者来决定。
总结一下,三国时期的太守、刺史和州牧的权力都有显著的扩大,远远超出了西汉和东汉中期的水平。
太守拥有一郡的所有权力,相当于缩小版的诸侯,而州牧则拥有一整州的所有权力,相当于扩大版的诸侯。
刺史则处于两者之间,具有监察权,但在其他方面权力较为有限。总的来说,从官职的角度来看,州牧的权力最大,刺史次之,太守最小。
州牧可以管理太守,而刺史只能监察太守,而不能干涉太守的合法事务。刺史的权力有限,无法与州牧相提并论。